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8月17日
江蘇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增強各類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應急預案編制、評審、批準、發布、備案、修訂、宣教培訓和演練等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逐級監督、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全省應急預案體系由省總體應急預案,省專項應急預案,省部門應急預案,市、縣(市、區)及鄉鎮(街道)、社區(行政村)等地方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和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等六大類組成。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省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省專項應急預案;省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和省相關應急預案,制定省部門應急預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當地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本地區應急預案體系,制定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市、縣(市、區)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部門應急預案或專業應急技術指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村(居)民委員會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制定相關應急預案。
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本行業實際要求,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
重大活動主辦單位和公共場所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六條 省應急管理辦公室承擔省總體應急預案、省專項應急預案的相關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省部門應急預案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管理的指導、協調與督促檢查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承擔本級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本級人民政府部門應急預案和本行政區域有關應急預案管理的指導、協調與督促檢查工作。
其他類型應急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機關或者單位負責。
第七條 負責應急預案管理的部門和單位應把預案體系建設與應急指揮平臺建設相銜接、相融合,充分應用先進科學技術,豐富應急預案管理手段與內容,建立健全各類應急預案數據庫,提高應急預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八條 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宣教培訓和演練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二章 應急預案編制
第九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ㄒ唬┓舷嚓P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規定;
?。ǘ┡c相關應急預案有效銜接;
?。ㄈ┡c突發事件風險相適應;
?。ㄋ模┓止ず侠?,責任明確;
?。ㄎ澹┏绦蛞幏?,措施具體;
?。﹥热萃暾?,信息準確;
?。ㄆ撸┪淖趾喢?,通俗易懂。
第十條 應急預案基本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ㄒ唬┛倓t,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工作原則和適用范圍等;
?。ǘ苯M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工作機構、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等;
?。ㄈ╊A防與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預警分級指標、預警發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預警響應措施等;
?。ㄋ模碧幹?,包括應急預案啟動條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分級響應、指揮與協調、信息發布、應急終止等;
?。ㄎ澹┗謴团c重建,包括善后處置、社會救助、調查與評估、恢復重建等;
?。北U?,包括應急隊伍保障、財力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人員防護、通信保障、科技支撐等;
?。ㄆ撸┡嘤栄菥?,包括應急預案演練、宣傳教育和培訓等;
?。ò耍┍O督管理,包括監督檢查、責任與獎懲等;
?。ň牛└絼t,包括名詞術語和預案解釋等;
?。ㄊ└郊?,包括組織指揮體系結構圖、應急處置流程圖、相關單位通信錄、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標準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條 應急預案編制應按照相應的預案編制框架、指南或導則進行。
省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編制框架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省部門應急預案編制框架由省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制定。
市、縣(市、區)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組織制定。
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由有關單位根據突發事件類型或重大活動性質組織制定。
第十二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和人員,成立預案編制小組,開展應急預案起草工作。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強化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開展風險評估,分析應急預案適用范圍內突發事件風險或者隱患的發展趨勢、應急資源和應急能力等情況,把應急準備貫穿應急預案編制的全過程。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在編制應急預案過程中,應當征求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并組織有關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三章 應急預案審批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實施應急預案審議、批準、備案和公布等事項。
第十六條 省總體應急預案在征求各市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方面意見后,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市、縣(市、區)總體應急預案經征求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有關方面意見后,由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十七條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審核,征求相關部門和有關方面意見后,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部門應急預案經征求其他相關部門和有關方面意見后,由制定部門審議。
第十九條 應急預案送審或者報批時,應當提交下列編制說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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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幹圃瓌t;
?。ㄈ┚幹七^程和主要內容;
?。ㄋ模┱髑笠庖娂安杉{處理情況;
?。ㄎ澹┢渌麘斢枰哉f明的事項。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總體應急預案、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相關行政機關備案;重大活動主辦單位和公共場所經營或者管理單位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相關行政機關備案。
法律和法規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進行備案。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權限,對報送備案的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和其他重大、涉及面廣的應急預案組織評估,提出完善建議。
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冶金、放射性物品和病源微生物等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二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確定應急預案密級。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審議通過或者批準后,應當印發到有關部門和單位。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應急預案,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應當按照保密要求公布應急預案簡本。根據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不予公布的除外。
第四章 應急預案修訂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根據實際需要,結合情勢變化,適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各類應急預案應當每3年至少修訂1次。應急預案修訂后,預案制定機關或單位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預案變更情況,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更新。
全面修訂的應急預案應當按照制定程序重新進行審核、審議、批準、備案和公布等事宜。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評估制度,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或應急演練結束后,及時總結分析應急預案適用情況。
鼓勵應急預案制定單位委托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應急預案評估工作。
第二十六條 應急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或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適時開展修訂工作。
?。ㄒ唬┎环媳巨k法第九條規定;
?。ǘ┩话l事件的風險環境發生變化;
?。ㄈ╊A案中規定的措施存在不完善情況;
?。ㄋ模╊A案中涉及的重要信息變更、過時或失效;
?。ㄎ澹鳖A案制定單位認為應適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有關單位對生效期間的應急預案,認為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單位。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應認真研究,及時反饋研究結果。
第二十八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單位應當消除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不銜接的情況。
下級專項應急預案與上一級專項應急預案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上一級專項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者單位負責協調;必要時,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
本級專項應急預案與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協調;必要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解決。
本級部門應急預案之間相互抵觸、不銜接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協調。
第五章 應急預案宣教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九條 應急預案應當列入應急知識宣教培訓內容,其中涉及公眾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應當作為重點。
第三十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單位應當制作有關應急預案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并采用多種形式增強宣傳效果。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培訓大綱,定期組織有關應急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開展培訓。
第三十二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制度,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應急演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組織綜合應急演練和專項應急演練,必要時可以組織跨地區、跨行業的應急演練,提高快速反應和整體協同處置能力。
其他制定應急預案的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實際,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煤礦、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冶金、放射性物品和病源微生物等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應急演練;學校、幼兒園每學期至少組織開展1次應急演練。
第三十三條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或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演練規劃,合理規劃應急演練頻次、演練形式和演練內容。
第三十四條 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及時開展演練評估工作,總結分析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形成應急演練評估報告,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的綜合性應急演練評估報告應報省人民政府。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及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對本地區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管理工作進行評比考核,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與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未按規定制定應急預案,或未按規定履行應急預案管理法定職責,造成后果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而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